【助產人員法】助產人員法修正三讀 助產人員可在產後護理機構執業

【助產人員法】助產人員法修正三讀 助產人員可在產後護理機構執業

資料發佈日期: 2016/12/23

自由時報報導 (點一下可連結至新聞頁面)

 

助產人員法修正三讀 助產員可在產後護理機構執業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新增產後護理機構為助產人員的執業處所,將產後護理機構、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均納入。

綜合媒體報導,現行《助產人員法》規定助產人員僅限於緊急且未固定排班,以及經事先報准情形,才能在產後護理機構執業。立院今下午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第12條條文修正後將產後護理機構、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納入助產人員執業處所。

為符合實際需要及加強管理,該修正條文也參照醫師法及護理人員法之規定,同時增訂除急救、應邀出外執行業務外,助產人員因支援或經事先報准,可不在執業登記處所執行業務。

 

至於第18條條文修正後增訂助產機構停、歇業的相關規範,明訂助產機構停、歇業時,應在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助產機構停業期間以1年為限,逾1年者,應在屆至日起30日內辦理歇業,若未依規定辦理歇業,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
 
 

 

YAHOO!奇摩新聞報導 (點一下可連結至新聞頁面)

 

立院三讀 助產人員可在產後護理機構執業

為了加強助產人員的管理,以及提升助產人員的照護品質,立法院16日三讀通過「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讓助產人員可以在產後護理機構執業,以維護母嬰的照護品質。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目前助產人員只有在緊急情況或事先報准下才能到產後護理機構執業,但助產人員實際上是負責產前、接生到產後母嬰照顧的照顧與指導工作,如果助產人員無法到產後護理機構執業,恐怕會影響照護品質,因此,新法鬆綁限制,讓助產人員可以到產後護理機構執業。

此外,為了符合實際需求,新法也增訂除急救、應邀出外執行業務外,助產人員因為支援或有事先報准,可以不在登記執業處所執行業務;另外,為了強化助產機構的管理,新法也明定助產機構在停業、歇業後的相關管理規範。

 

 

參考資料 (點一下可連結至新聞頁面)

 

行政院會通過「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3-12-2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福部表示,為加強助產人員的管理並符實務所需及提升助產人員的照護品質,因此擬具「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助產人員執業處所包含產後護理機構及執業機構間支援或事先報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
二、增訂助產機構停業及歇業期限之規範。(修正條文第18條)
三、配合99年直轄市改制及因應未來行政區域可能調整,增訂助產人員公會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者,不受一區一會之限制規定。(修正條文第45條) 

 

 


相關網站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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