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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台灣助產學會章程
970315經第16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台內社字第0970069839號准予備查)
980328經第16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台內社字第0980081538號准予備查)
1000319經第17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台內社字第1010107799號准予備查)
1110312經第21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台內社字第1110018898號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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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助產學會(Taiwan Midwive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發展助產事業,促進助產教育,研究助產學術,加強國際間助產事業之聯繫,協助政府維護國民教育,並謀求本會會員福利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
第二章 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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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高助產作業水準。 二、研究助產學術及助產教育之發展。 三、研究擴大助產士職員範圍,以配合社會需要。 四、研究建議有關助產法令之修訂。 五、加強國際助產事業之聯繫。 六、協助政府推行公共衛生保健工作,增進國民健康。 七、輔導會員就業,協同同業發展,增進會員福利。 八、舉辦助產通訊,發行助產雜誌。 九、其他有關事項。 |
第三章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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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
第七條 |
理事中推選常務理事五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第八條 |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中互選產生之。 |
第九條 |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決定會務方針,擬定工作計畫及推展會務。 二、秉承理事長指示對外代表本會辦理有關業務。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大會決議案。 四、籌劃及支配經費並造具預算決算。 五、審核會員資格。 |
第十條 |
本會監事之職責如下: 一、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 二、審核預算及決算。 三、監察理事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四、受理合法之彈劾及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
第十一條 |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軌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應予退職者。 |
第十二條 |
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由各該候補人依次遞補,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
第十三條 |
本會設提名委員會以本會將退職之常務理事組織之。(依據內政部內社字第八一一四一五號令修訂之人團法第七條第三款辦理)。 |
第十四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 |
第十五條 |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秉承理事長之令協理本會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雇之。 |
第十六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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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會會員分基本、贊助會員、預備會員及從屬會員四種,其資格如下: 一、基本會員: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產師(士)證書者或隸屬國際助產協會組織之他國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社會賢達人士熱心助產事業及對本會贊助者。 三、預備會員:凡助產科系在學學生均可為預備會員。(不含已具助產人員資格之在職進修學生身份之會員) 四、從屬會員:凡國內外認可之各級學校護理科系畢業,具護理師、護士證書。 |
第十八條 |
凡本會會員有不軌行為,妨礙會譽者,得由會員予以檢舉,經本會監事調查有確實證據者,提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後即予除名,但應報會員大會追認,在未除名前被檢舉之會員有權利向理事會申辯之。 |
第十九條 |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本會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但限於基本會員享有之;贊助會員、預備會員及從屬會員僅有發言權,無表決、無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得停止其會員之權利,但補繳所欠會費者,恢復其權利。會員經自行退會或被除會者,其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三、會員享有本會規定之各種權益。 |
第二十條 |
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一、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並按期繳納會費。若累計未繳會費超過二年以上之會員,將提報會員大會後即予除名,經書面通知至未除名前,補繳累欠會費者,予以復會。若經除名者再重新申請入會。 二、會員須協助本會推動一切事業。 三、會員有接受本會委請事項,並答覆諮詢之義務。 |
第五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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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
本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廿二條 |
理事會、監事會均每三個月開一次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常務理監事會。 本會理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
第廿三條 |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開會時,須有理事或常務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或常務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為可決,票數相同者,取決於主席。 |
第廿四條 |
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任主席,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一切事項。 |
第廿五條 |
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第六章 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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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 |
(依據人團法第廿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200元正。 二、常年會費: 一般會員:新台幣1,000元正。 預備會員:新台幣500元正。 贊助會員:新台幣5,000元以上。 從屬會員:新台幣1,000元正。 上開申請加入本會時,除贊助會員外,若15人以上集體入會,其入會費享八折優惠。 三、永久會費:一次繳納,金額為常年會費之二十倍,視同繳交永久會費。 四、會員捐款 五、其他收入 |
第廿七條 |
依人團法第卅四條,本會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
第廿八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七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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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理監事之決議,提出修正意見,交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之通過決議之。 |
第三十條 |
本會章程自呈奉內政部核准備案後實行之,修改時亦同。 |
附加檔案名稱 | |
台灣助產學會章程_1110510修訂版.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