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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護理師(士)兼具助產師(士)資格具有雙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之執業登記一事
【重要訊息】護理師(士)兼具助產師(士)資格具有雙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之執業登記一事
資料發佈日期: 2013/09/24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衛署醫字第1020269815號令,
發布訂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該辦法第11條
第1項規定: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得依其多重身分同時辦理
執業登記,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執業登記場所,以同一處所為限;執業場所並應符合各該醫事
人員執業場所相關設置標準之規定,該場所依法規得供該類醫事人
員辦理執業登記。
二、應依法律規定分別加入各該醫事人員公會,且應分別完成第十三條
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繼續教育積分。
三、擇一資格為其主要執業類別,據以計算其執業之場所相關設置標準
規定應具備之人力。
四、停業、歇業或報准前往其他處所執行業務,應以主要執業登記類別辦理。
五、兼具師級及士(生)級之同一類醫事人員資格者,其執業登記僅得擇一
資格辦理。
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其執業登記,依具有多重
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