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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
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
資料發佈日期: 2011/09/26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
壹、 背景說明
新住民來台後,除有受雇者得從受雇日參加全民健保外,其餘應自持有居留證明文件滿4個月起,始可參加全民健保。有鑑於產前檢查是為了保護孕婦、胎兒健康及預防孕期與臨產時可能發生的問題,以俾及時發現及時提供妥善之防範或治療,故產前檢查是孕期保健的重要措施之一,有益於孕期、分娩及產後期間之母子安全。
為持續保護新住民婦女在未納全民健保前之生育健康,使渠等於懷孕期間,均能受到規律的產前檢查措施,保護其母子健康,乃持續推動此補助計畫。
貳、 期程:自100年1月1日起實施。
參、 經費:由本局按年編列預算推展。
肆、 補助對象、項目及基準:
一、 對象及項目:新住民懷孕婦女設籍前未納健保之產前檢查費用
二、 補助基準:每胎以補助5次為上限,每次補助新台幣600元整。
伍、 產前檢查補助款申領流程:
一、 新住民懷孕婦女(以下簡稱個案)應備齊下列文件,至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1.戶口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2.居留證或旅行證正本等證明文件
二、 鄉鎮市區衛生所人員
1.查驗個案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
2.於確認無誤後留存影印,並至本局建置之「婦幼健康管理資料庫」登錄個案基本資料,並由該系統列印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含存根聯)乙式六份(如附件一)。
3.待蓋職章後核發給個案乙式五份,作為就醫憑證使用,並將存根聯與個案身份證明文件影本,留存衛生所備查。
三、 由個案持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連同孕婦健康手冊至醫療院所接受產前檢查;每次產前檢查使用乙張個案紀錄聯,遺失不再補發。
四、 提供產前檢查之醫療院(所)
1.按月填具醫療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如附件二),連同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如附件一),於次月2日前送衛生局審核。
2.送衛生局審核無誤後,由衛生局於每月10日前填具申領送件清單(附件三)連同附件一及附件二送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以下簡稱本局)核辦。
五、 國民健康局
1.由本局審核衛生局函送之申領送件清單後,依各該醫療院所實際申請金額,逕行核撥補助款至各醫療院(所)歸墊核銷。
2.爲配合每年度之會計年度結算,當年度補助款需於當年12月25日前向本局申報完畢。自12月26日後之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及申領送件清單,將併列至次年度1月份之申領送件清單核辦。
附加檔案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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