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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助產學會助產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定作業規範
台灣助產學會
助產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定作業規範
民國102年12月15日修訂
民國109年03月19日修訂
民國111年07月14日修訂
民國111年10月13日修訂
民國112年07月13日修訂
第一條 台灣助產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三章繼續教育第十三至二十條之規定辦理助產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定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第二條 聘請繼續教育課程之各授課者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含)以上資格者。
(二)助產人員、護理人員或其他領域之講師,須具有政府核發之專業證書(助產人員需具考試院助產師證書、護理人員具有護理師證書),並符合下列資格:
學歷 |
經歷(授課領域) |
碩士以上 |
3年(含)以上 |
大學 |
5年(含)以上 |
專科 |
7年(含)以上 |
(三)專科醫師領有證明文件者。
(四)現(曾)任主管機關相關職務者。
(五)其他相關領域學有專精,備相關文件經本委員會相關委員認可者。
(六)申請性別積分之授課講師須為「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www.gender.edu.tw/」內「師資人才庫」之講師,及「行政院
性別平等會https://gec.ey.gov.tw/Index.aspx」之委員。
第三條 本會設置「助產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召集委員1人、副召集委員1人、委員15人,共17人組成,顧問若干人,另設專家小組若干名,依業務量需要聘用之,委員會成員任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任期相同。
第四條 本學會為辦理助產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定相關事宜,設專家小組及事務員若干人。
(一)專家小組:
1.組成:由本委員會推選,共五位專家,依業務量需要增聘之。
2.職責:督導及維護助產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品質。
(二)事務員:
1.組成:事務人員一至二人,依業務量需要增聘之。
2.職責:處理助產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定之行政審查作業與相關行政業務,定期彙整相關問題與統計資料向工作小組報告。
第五條 本會受理申請之助產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採認作業如表列:
款項 |
繼續教育實施方式 |
申請對象 |
人員屬性 |
積分 (點) |
計算 單位 |
|||
一 |
參加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醫事人員職業工會、醫療相關產業工會、教學醫院企業工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助產及護理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 |
機構/個人 |
學員 |
1 |
小時 |
|||
擔任授課者 |
5 |
小時 |
||||||
二 |
參加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助產人員相關學術研討會 |
機構/個人 |
學員 |
2 |
小時 |
|||
擔任特別演講者 |
10 |
次 |
||||||
發表論文 或壁報者 |
第一作者 |
3 |
篇 |
|||||
其他作者 |
1 |
篇 |
||||||
三 |
參加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 |
機構/個人 |
學員 |
1 |
小時 |
|||
擔任特別演講者 |
3 |
次 |
||||||
發表論文 或壁報者 |
第一作者 |
2 |
篇 |
|||||
其他作者 |
1 |
篇 |
||||||
四 |
參加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 註:六年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
機構/個人 |
學員 |
1 |
小時 |
|||
擔任主要報告 或演講者 |
3 |
次 |
||||||
五 |
參加助產及護理相關網路繼續教育 註:六年超過八十點者,以八十點計 |
機構 |
學員 |
1 |
次 |
|||
六 |
參加助產人員相關雜誌通訊課程 註:六年超過八十點者,以八十點計 |
機構 |
學員 |
2 |
次 |
|||
七 |
在國內外具審查機制之助產、護理與管理相關雜誌發表有關之原著論文 註: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六年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
機構/個人 |
發表助產原著論文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16 |
篇 |
||
第二作者 |
6 |
|||||||
其他作者 |
2 |
|||||||
發表其他類論文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8 |
篇 |
|||||
第二作者 |
3 |
|||||||
其他作者 |
1 |
|||||||
八 |
在國內外大學進修助產相關課程 註:每學期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
個人 |
學員 |
5 |
學分 |
|||
九 |
講授衛生教育推廣課程 註:六年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
個人 |
授課者 |
1 |
次 |
|||
十 |
在國外執業或開業 |
個人 |
國外執業或開業者 |
25 |
年 |
|||
十一 |
參加國內外助產專業機構研究進修 註:六年超過二十五點者,以二十五點計 |
個人 |
短期進修者 (累計一星期內) |
2 |
日 |
|||
長期進修者 (累計超過一星期) |
5 |
星期 |
||||||
十二 |
參加助產人員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之訓練 |
個人 |
學員 |
25 |
年 |
|||
十三 |
各大專院校與助產相關之專任護理教師至國內醫療或護理機構產科相關實務學習 註:六年超過二十五點者,以二十五點計 |
個人 |
專任護理教師 |
2 |
日 |
|||
於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第十款外之繼續教育,其積分一點,得以二點計;於偏遠地區執業者,其積分一點,得以一點五計。離島及偏遠地區範圍,以前行政院衛生署95年11月15日衛署醫字第0950215400號公告附表(如附表一)中之離島鄉、山地鄉及偏遠地區為認定標準。
備註:
1.實施方式一之「課程」及四之「專題演講」以線上同步方式(例如直播、視訊或其他方式)辦理者,應有講師同步授課、線上簽到(退)及確核學員在線與否之機制,並應輔以多元教學評量方式評核學員學習成效。
2.實施方式五之「網路繼續教育」,係指事前預先錄製完成課程內容,放置於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醫事人員職業工會、醫療相關產業工會、教學醫院企業工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相關網站,不限上課時間,可隨時上網學習之課程。但課後應有線上評量方式評核學習成效。
3.「偏遠地區」包括:(1)山地地區。(2)「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公告之施行區域。(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公告之施行區域。上開公告之施行區域,如有變動,原已施行區域得繼續施行。
第六條 本作業處理流程:
(一)案件申請方式:
1.開課單位:應於舉辦日期之三十天前,於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線上申請,並上傳課程表、講師資料、課程大綱至系統登錄,逾期得以急件處理,本會於收件後十五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並回覆審查結果及繳費通知單,若開課單位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於回覆後五個工作天內提出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2.個人申請:本會受理辦理期限為今(102)年十月九日起,自行於「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線上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本會於收件後四週內完成審查,並回覆審查結果及繳費通知單,若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於回覆後五個工作天內提出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二)檢附資料:課程表、授課者學經歷資料及課程大綱。
(三)課程結束後四週內,開課單位自行於系統登錄學員名單,並上傳學員簽名掃描檔至「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成果送審,學員簽名需以親筆簽名,不得蓋章,本會得隨機查核。若使用刷卡機,請上傳簽到匯出檔。
(四)已通過本會核可之助產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若有積分疑慮或有錯誤簽到等資料更正,需於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線上申請異動,經本會審定小組審核後予以更正。
(五)申請助產人員繼續教育積分之注意事項:
1. 一律由線上申請,填妥各項課程相關資料(課程內容應包括主題、辦理日期、地點、各堂課程時間等),並輸入講師學經歷資料及課程摘要內容(或上傳講師授課講義作為附件)。
2. 申請時數以實際授課時間,不含報到、開幕、致詞、考試、見(實)習、休息及午餐等。繼續教育積分時數會由系統會自動計算,1分鐘0.02積點。
3. 實體課程其申請期限以半年為限,即自開課日起至最後一堂課結束日期以半年為限。
4. 不同類型之繼續教育實施方式申請積分時應檢附之相關文件,詳參「繼續教育積分審定申請資料及文件準備」,如附表二。
第七條 作業監督方法:
(一)現場查核:派員至現場監督維持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並提供改善意見,要求限期內改善。開課單位若無法於期限內改善者,經本會審查核定後,將停止受理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可。
(二)學員出席查核:各項繼續教育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或電子化認證,不得以蓋章替代,該參加者簽名單正本或電子檔應自行保留三年備查,必要時,本會得要求開課單位提供相關資料查核。
第八條 課程及積分採認品質管理方式:
(一)授課者品質管理:繼續教育課程之各授課者需符合本作業規範之第二條之規定。
(二)簽到簽退規定:繼續教育課程每場應於課前簽到、課後簽退,超過四小時者每半日簽到、簽退一次。繼續教育課程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或電子化認證,不得以蓋章替代。
(三)若有冒名頂替或溢報積分,該積分不予計算。學員違反前項規定,本會得對開課單位提出書面警告,並得於發文日後一年內拒絕受理,一年屆滿提改善措施,經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
(四)本會於審查認定前,開課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或刊登審查通過之類似廣告。若違反,本學會得對開課單位予以書面警告,於發文日後一個月內拒絕受理,一個月屆滿提改善措施,經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
(五)同一案件已向其他助產團體申請,不得重複申請積分,違者不予計分,且當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請之其他積分。
(六)繼續教育課程不可作為招攬及推銷商業產品之行為。
(七)除本會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外,各單位自行舉辦繼續教育課程之經費由承辦單位自籌,本會概不予補助。若接受廠商補助者應事先聲明。
第九條 相關文件保存:
(一)本會審定小組所負責之文件(專用檔案)應保存七年。
(二)本會設置專用電腦設備,相關電子資料應保存七年。
第十條 收費項目及金額:
1. 急件送審(開課前二~四週內),審查費用則二倍計算。
2. 機關團體申請:
依辦理活動時間收取所需之費用分列如下:
課程認證積分 |
審查行政費 |
≦4小時 |
四00元 |
5~16小時 |
六00元 |
>16小時~48小時 |
八00元 |
48小時以上 |
八00元+五0元*小時 |
(每超過一小時,以五0元計) |
網路繼續教育課程:申請課程以一年為限,每堂課有1點之積分, 審查費用400元/堂。
通訊課程:每次通訊課程有2點之積分,審查費用300元/次。
雜誌發表:雜誌社統一為作者申請積分者,審查費用800元/每本雜誌。
若開課單位於同一年度向本會申請積分採認累計滿五次,第六次起將提供八五折優惠服務;開課單位如為助產公會及助產所,審查費用提供八折優惠服務。
3. 個人申請:依個人申請積分數收取費用,每一積點為叁拾元整。
若為本會活動會員,向本會申請積分採認,將提供半價優惠服務。
4. 繳費方式:
本會行政審核資料齊全後,會以e-mail通知繳交審查費用,確認收到款項後即進行專業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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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名稱 |
戶名 |
帳號 |
銀行匯款 ATM轉帳 |
第一商業銀行 天母分行(007) |
台灣助產學會 |
19050389361 |
請以銀行匯款或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繳交審查費,請務必於將匯款收據或轉帳明細傳真或掃描mail至本會,並註明以下事項:款項用途、案件編號、收據抬頭、統一編號、收據寄件處(註明郵遞區號)及收件人,以利優先處理。
5. 聯絡方式:
本會積分申請專線:(02)2827-9265,傳真:(02)2826-3974,
e-mail: midwife.tw@gmail.com。
附加檔案名稱 | |
1120713台灣助產學會助產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定作業規範.pdf | |